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宝府办〔2007〕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环保局拟订的《宝山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
宝山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操作办法(试行)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完成上海市下达我区的“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本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办〔2007〕31号)以及《转发关于宝山区“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2007〕21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
凡含有下列内容的新建(含迁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列入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
(一)二氧化硫(SO2)总量控制实施范围
1、使用以煤、燃料油、自制煤气、水煤浆、煤矸石或其他非清洁能源为燃料的锅炉或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
2、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硫、二氧化硫的建设项目。
(二)化学需氧量(CODcr)总量控制实施范围
1、向地表水体排放工业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的工业项目。
2、向末端没有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排放废水的工业项目。
二、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来源
(一)根据《方案》精神,市发改委、区环保局、各镇(街道、工业区)、宝钢股份为本区污染物总量指标的控制单位(以下简称“指标控制单位”),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先取得由指标控制单位出具的污染物总量指标证明。具体规定为:
1、上海市电力行业(含自备电厂、热电联供)的建设项目,其SO2污染物总量指标由市发改委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