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送交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职责分工:
(1)区卫生局按照《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重点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进行监管,有条不紊地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纳入全市集中化处置体系。
(2)区环保局按照《关于实施<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重点对医疗废物的交接、收集、运输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管。
3、集中整治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
整治范围:
根据沪联办〔2006〕16号、环发〔2007〕33号文和沪环保办〔2007〕88号文的要求,梳理筛选出的近年来发生的群众信访、越级上访、重复信访案件和“夏令热线”中的疑难案件。
整治要求:
对排查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化解措施和整治对策;并建立跟踪督办制度,确保措施落实。
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会同各镇、街道、工业区管委会具体实施。
三、主要措施
(一)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形成执法合力
区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镇、街道、工业区管委会要制定环保专项行动整治方案和各自辖区的污染减排工作计划,明确污染减排项目与措施;牵头协调解决辖区内影响群众健康的环保突出问题;督促辖区内黑色企业制订消黑计划,明确消黑措施和时间节点。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要加大对劣势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安全监督、环保部门联合做好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监察部门要加强督办力度,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工商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区水务局要牵头细化和深化城镇污水截污纳管计划,确保完成年度纳管目标;区建设交通委要做好内河码头作业区域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区城管大队要做好堆场、码头、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加大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将环保法律法规纳入全区普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