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因伤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减半发放。
三、优待标准
(一)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本区2006年发放数额为标准。其中5000元发给义务兵家属,其余部分在扣除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应付的费用后,作为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本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期为两年。义务兵因伤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滞留部队,滞留期不满半年的,按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年标准的一半发放,滞留期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发放。
(二)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农村户籍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对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农村户籍生活有突出困难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视其困难程度,由所在镇民政部门申报优待金金额,经区民政局核准后,给予适当优待。
(四)对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可增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义务兵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1500元;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1000元;立二等功的,当年增发800元;立三等功的,当年增发600元。一年内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四、优待金的发放
(一)享受本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人员的统计申报和经费核拨工作,按下列方法进行:
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区征兵办负责将本区年度征集人数情况书面通报区民政局。每年6月底之前,各镇(工业园区)负责将本地区享受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实际人数情况(包括退兵和义务兵提前退役等情况,下同)书面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9月底前,将本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人数汇总情况抄送区财政局。
(二)农村义务兵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每年12月前,由区民政局将上年度农村义务兵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核拨至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由各镇(工业园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农村义务兵个人缴付工作。
农村义务兵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其个人帐户内单位记入部分由镇(工业园区)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
(三)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采取全市统一核发光荣卡(一种由指定银行制作的借记卡)的方式兑现。光荣卡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两种。
(1)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由各镇(工业园区)在该义务兵应征入伍第二年年底之前发给义务兵家属。此卡每年年底之前由区民政局经指定金融机构定额转入当年度义务兵家属优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