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07〕7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民政局、区政府征兵办、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制订的《宝山区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宝山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优待政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和《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优待金的资金来源
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列入区、镇(工业园区)两级财政预算,由区、镇(工业园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其中镇(工业园区)承担部分,根据义务均衡、分摊合理的原则,在区政府确定每年农村优待金总额的前提下,按各镇(工业园区)上一年度财政收入进行统筹,于每年8月底前上缴区优待金专户。
二、优待范围
(一)本区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
(二)本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农村户籍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本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农村户籍的生活有突出困难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非本区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指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者)的学员,以及部队专业文体单位特招的文艺、体育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义务兵应征后被退兵的,本人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