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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府办〔2007〕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环保局拟订的《宝山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宝山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上海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普查〔2007〕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切实搞好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证国家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目标与任务
  一是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及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二是完善环境统计体系,三是搞好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四是推动环境监管能力提高,五是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三、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
  四、工作重点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宝山区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放射性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重点是工业源。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宝山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统计局和宣传部各派一名专职人员参加,其他相关部门派一名兼职人员参加。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推进。
  全区共设立20个普查责任主体,分别为14个街镇和工业园区、3个职能部门(区农委、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和3个行业集团(宝钢集团、上港集团、华能集团石洞口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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