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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推进农业集体规模经营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推进农业集体规模经营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8〕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农委拟订的《关于推进农业集体规模经营的若干补充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一月四日

  关于推进农业集体规模经营的若干补充意见

  为加快推进农业集体规模经营,促进宝山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在《宝山区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宝府办〈2006〉61号)文件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区农业集体规模经营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土地向集体规模经营流转的有关规定
  (一)为加快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建设,鼓励、引导土地向集体规模经营流转,通过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生产经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拓展农民就业途径,增加农民收入。
  (二)在实现粮食集体规模经营的基础上,用3年时间,实现蔬菜、林果等其它经济作物集体规模经营。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将土地流转到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签订土地流转的相关协议书,以保证农民的合法利益。通过土地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不得再进行流转。
  二、关于农业集体规模经营的形式
  (一)农业集体规模经营是指粮食、蔬菜、林果等其它经济作物经营面积在300亩以上。
  (二)粮食以镇、村级集体农场的形式实行规模经营。
  (三)蔬菜、林果等其它经济作物,可以引进农业企业与集体农场合作经营;鼓励本地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从事规模经营。
  三、关于集体规模经营的鼓励政策
  (一)对集体规模经营的农场和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享受(宝府办〈2006〉61号)文件政策以外,根据其经营规模,由区财政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费。
  (二)对集体规模经营的农场和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规模经营,并吸纳本地农民就业的,由区、镇两级财政每亩每年补贴土地流转费800元,给予本地农民每人每月800元的工资补贴;对从事林果等其它经济作物规模经营,并吸纳本地农民就业的,由区、镇两级财政每亩每年补贴土地流转费500元,给予本地农民每人每月500元的工资补贴。其中,区财政承担60%,镇财政承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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