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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宝山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负责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和保安人员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和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隐患,及时查处治安案件,调解各类治安管理的矛盾;加强对保安人员、外来人口和宠物的管理;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现场的安全保障。
  七、市容环卫部门
  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市容与环境卫生的行业指导与监督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八、绿化部门
  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的行业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树木调整、绿地变动的审批,协调解决因植物品种影响居民生活以及绿化养护引发的矛盾。
  九、物价部门
  负责确认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检查和管理,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进行查处;受理物业管理收费价格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管理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十、规划部门
  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统一规划,按规定配置各类公建配套设施;对在建、已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局部或者零星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旧住房改造项目的审批;依法查处违法建筑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协调解决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
  十一、财税部门
  财政负责落实旧住房综合改造、直管公房全项目维修、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物业管理服务呼叫平台建设、物业执法快速反应等所需要的财政配套资金。税务负责落实直管公房租金、售后公房管理费等税收减免工作。
  十二、民政部门
  负责落实街(镇)、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司法部门
  积极疏导、调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民事纠纷;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十四、消防部门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与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五、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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