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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宝山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职责

  为了切实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和《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的总体要求,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
  负责把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定期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小区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督促街(镇)加强业主自治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小区综合管理的考核。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负责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和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属地管理的落地工作,落实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制度,加强对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定期组织召开街(镇)级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工作,帮助业主把好业主委员会人选关;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居住小区违法建筑的综合整治,旧住房的成套改造和旧小区的综合整治;督促物业企业加强规范服务;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小区综合管理的考评。
  三、房地部门
  负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及企业的诚信管理;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街(镇)加强对业主自治管理的指导;旧住房成套改造和旧小区综合整治的推进;依据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违反物业《条例》或《规定》的行为。
  四、城管执法部门
  负责查处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构)筑物和破坏房屋外貌的违法行为;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乱设摊等妨碍公众利益的行为。
  五、工商部门
  负责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对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居住用房改变为非居住用房的场所,不予核准登记;查处在住宅小区内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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