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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区农保经办机构的申请,及时将核拨的资金划入区农保基金支出户。
  区农保经办机构根据发放清单在3个工作日内向个人资金账户或各镇农保基金支出户下拨资金。
  第十九条 区农保经办机构必须按月向区财政部门和区劳动保障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农保基金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包括各类农保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表。
  第二十条 农保基金的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将基金结余除规定的预留支付费用外,经区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进行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七章 基金决算

  第二十二条 区及各镇农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农保基金年度决算编制要求和表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年度基金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农保基金决算报告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区劳动保障部门、区农保经办机构及各镇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对农保基金实施监督和管理。区财政部门和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本区农保基金收支执行情况,接受审计、监察、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农保经办机构每月与各镇的农保经办机构进行收支账户的核对,各镇农保经办机构必须提供保费收入、养老金发放等依据;区农保经办机构每月与区财政部门进行农保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的核对,并填制农保基金核对表,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户,确保农保基金账账相符。
  第二十六条 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镇级农保经办机构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及上级农保经办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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