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08〕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联合拟定的《宝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宝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6〕34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保基金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为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由用人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别按规定缴费基数和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农保基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农保基金的缴存、拨付和会计核算。督促农保基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农保基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农保基金预决算的审核,对农保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农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对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保险金拨付进行管理,对农保基金收、支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将镇农保经办机构上解的养老保险费解缴至区农保基金财政专户,按规定及时拨付养老保险金。
第七条 各镇级农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保险金发放,对农保基金收、支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将征缴的养老保险费解缴至区农保基金收入专户,按规定及时发放养老保险金。
第三章 账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按照农保基金管理要求,区财政局开设农保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汇集本区农保基金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运营增值的本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根据区农保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申请,及时向区农保基金支出户拨付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