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宝山区推进技术进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5〕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经委拟订的《关于宝山区推进技术进步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宝山区推进技术进步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教兴市”的战略,根据市经委《关于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的函》(沪经技[2004]542号)精神,为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宝山区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从引进为主向消化吸收创新为主转变,从偏重引进硬件为主向软、硬件并举转变,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提高宝山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促进宝山区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
重点支持本区支柱产业、骨干企业的技术中心建设,并进行重点指导,开展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加强技术开发体系建设,使技术中心真正成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中心、产品和技术发展的决策咨询中心、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以及人才集聚中心。
构建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为龙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为骨干,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为基础,下一级技术中心成为孵化上一级企业技术中心基地的三个梯度结构的技术创新体系。对国家级技术中心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和市经委拨款资助的基础上,再由区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配套拨款支持;对被认定为区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区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拨款支持。
二、加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工作
对列入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或专利新产品项目,给予20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三、鼓励企业争创名牌、著名、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