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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宝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宝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
(宝府办〔2011〕9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宝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宝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区、镇(园区)土地收支分配行为和使用范围,实施土地出让收支区、镇两级财政管理,增强基层政府的基础管理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保障民生,全面推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基金计提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财预〔201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宝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宝府办〔2007〕74号)的规定,现将进一步完善宝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比例调整
  (一)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让总价10%计提调整为2%。
  (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按土地出让收益各计提10%。
  (三)商用土地出让净收入由原来区、镇7:3分配调整为区、镇5:5比例分配。按出台的政策净收益计算公式调整为:
  公式:土地出让净收益=出让总价-轨道交通基金(出让总价×5%)-市分成14.25%[(出让总价-轨道交通基金)×15%]-区分成14.25%[(出让总价-轨道交通基金)×15%]-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出让总价×2%)-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业务费(总价×1.63%)-土地收储成本(含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耕地指标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出让总价-轨道交通基金-市分成-农业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收储成本(含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耕地指标费等)-土地出让业务费(总价×1.63%)]×1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公式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教育资金(公式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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