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制订的《宝山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1〕10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制订的《宝山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宝山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本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及《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区国资委委托监管的企业、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所控股的公司,其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每年度新增纳入国有资本收益经营收缴范围的企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
第四条 本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直接上缴区财政国库,并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