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试行期间,区政府负责审查批准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大调整方案。
第七条 区财政局作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具体编制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三)具体组织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四)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区政府批准同意的收益收缴办法进行收缴管理。
(五)监督预算单位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区国资委作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订本预算单位范围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提出本预算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
(三)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组织和监督所监管、委托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三章 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十条 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一)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是指:
1.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4.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政府补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