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1〕9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宝山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试行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区国资委;
(二)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区国资委委托监管的企业、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所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 区财政局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区国资委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区本级政府预算,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试行期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的执行、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区财政局及各预算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区的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