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按政策规定,以个人工资为基础计算安排的个人部分。
A、住房公积金。按财政供给的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2%计算编列。
B、失业保险金。按财政供给的全供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计算编列;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安排失业保险金。
C、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2%(基本医疗保险6%、公务员医疗补助6%)计算编列。其中全供事业单位有收费收入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财政预算内负担3%,单位从收费中安排3%。
D、生育保险基金。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5%计算编列。
E、工伤保险基金。根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用按照工资总额的0.5%计算编列。
③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特困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1-4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列。
④财政应负担的遗属补助,按照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退〔2007〕2号)规定以及市人事部门核准的范围和标准计算编列。
⑤财政应负担的因公致残护理费,按照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豫人退〔2007〕1号)规定计算编列,即:特等残废人月480元、一等残废人月380元、其他因公致残人月280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公用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2012年市直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分类仍沿用2011年办法,即一类四大班子,二类行政机关,三类全供事业单位,四类大中专院校,五类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盲校等)。
①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公用支出:
A、一般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固定电话费、差旅费等)在职人员人均定额:一类四大班子2670元,二类行政机关1330元,三类全供事业单位和四类大中专院校1150元;五类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幼儿园48元,小学60元,初中100元,高中170元,特殊教育300元。其中:大中专院校在职人员公用经费从其预算外收入中安排编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