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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实施《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三、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
  规划期内,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0.71万亩以内,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0平方公里以内。一是贯彻“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协调、集约发展”的战略,推动产业向集聚区聚集,人口向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县域经济发展和中原城市群新乡城镇密集区建设三位一体整体推进,打造城乡统筹发展的产业支撑平台。二是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存量建设用地挖潜盘活。规划期内,要挖潜盘活低效存量建设用地48.2万亩。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通过撤村并点,增加耕地面积,节约建设用地指标,缓解用地保障压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通过土地整治保障用地。三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加强项目用地预审。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要求,重点保障产业集聚区发展用地及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项目和多层标准厂房项目用地,优先发展节地型产业。四是加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严格按照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管制规则使用土地,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方式,鼓励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规划》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乡镇、新型农村社区、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有关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中的调控作用。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制度,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严禁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实现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增强全社会参与规划实施和保护耕地,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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