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实施《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新政办【201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为全面实施《规划》,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中原经济区强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理解《规划》,明确主要目标《规划》是我市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和有关规程,在《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基础上修编完成的成果。《规划》文本共10章,分别为:土地利用现状与面临的形势、土地利用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任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区域土地利用调控、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和保护、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规划》在全面分析我市土地利用现状和面临形势的基础上,确定了我市2020年前土地利用发展战略和目标,科学调整了土地利用结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合理安排了中心城区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保护耕地、保障发展和促进生态建设的协调、统一,是指导我市土地管理,落实土地调控和用途管制,统筹土地利用的纲领性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1〕73号),到2020年,我市通过实施《规划》,应达到的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681.7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581.7万亩,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70.71万亩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34平方米以内,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0平方公里以内。
我市是中原经济区区域性中心城市,土地利用率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随着中原区建设全面展开和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力度的持续加大,建设用地需求刚性增加,保护耕地的压力增大。在这样的形势下,要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必须深刻认识实施《规划》的重要意义,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增强严格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耕地
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681.7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581.7万亩,是《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因此,规划期内,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一是分区域加强土地利用统筹和管控,夯实耕地保护根基。中心城区要科学细化土地利用安排,统筹各类各业用地,保护现有耕地,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北部山丘区域,要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大力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减少水土流失;中部平原区域,要加大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大力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强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东南部沿黄滩涂区域,要稳定现有耕地,强化农田水利建设,提高耕地质量,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二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强化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必须贯彻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并落实“占补平衡”。到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要控制在19.36万亩以内,补充耕地应达到20.36万亩,其中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12.41万亩,土地复垦补充耕地1.63万亩,土地开发补充耕地6.32万亩。三是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规划》,调控建设占用耕地总量、节奏的重要手段,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严禁突破计划批准用地。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明确四至范围,将基本农田集中度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比例大的区域划定为基本农田集中区,予以重点保护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