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参与或从事国家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者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救助需求等因素确定,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同一家庭原则上每年只能给予一次临时救助,一次救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特殊情况下,由相应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可给予二次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低保证(五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及致困原因证明等;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和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等工作,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