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新乡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1〕30号)和《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民生保障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文〔2010〕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于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遵循及时、高效、公开、公正原则,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计划的制订、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 临时救助主要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