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
(3)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
(五)督办。交办单位要定期检查各承办单位办理进度和办理质量,掌握总体办理情况。重点是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是否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督促各承办单位圆满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六)总结。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10件以上的单位,在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交办单位写出总结报告。
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原件及答复文稿等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四、办理工作制度
(一)坚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制度。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必须在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办理。
(二)坚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应主动采取电话、走访、召开座谈会、现场办理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共商解决办法。对列入规划逐步解决落实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情况。
(三)坚持领导亲自办理的制度。对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可由市政府办公室送市政府领导阅批。各承办单位也应列出重点办理工作计划,由本单位领导同志亲自主持办理,以此推动办理工作的开展,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办理任务。
(四)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应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与各地、各部门工作的年终考核、奖惩挂钩。各级政府每年应召开一次办理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交流推广办理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培训工作人员。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领导不重视、敷衍塞责,办理质量差,不注重抓落实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代表、委员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将对单位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协办单位协办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文格式(略)
2.协办单位协办政协委员提案的办文格式(略)
3.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文格式(略)
4.承办单位答复政协委员提案的办文格式(略)
5.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