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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时,一般应先征求代表或委员的意见,准确理解和把握其建议、提案的意图和要求,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满意率。
  各承办单位在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好法制关、政策关、文字关和格式关。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纳入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超出职权范围以及受客观条件限制而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况,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三)改办。承办单位发现交办不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应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交办单位及时改办。各承办单位不得放置延误或自行转交其他单位处理。
  (四)答复。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作出答复。个别情况复杂限期内无法办理结束的,应先作简复,待有结果后再正式答复。
  1.对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答复,并分别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
  2.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行文答复,并分别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及有关协办单位。
  3.县(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县(市)、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及当地市直管部门答复,并抄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及有关协办单位。
  4.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要以文件形式书面答复,并加盖公章。答复要内容完整、用语准确、文字精炼,统一格式。对人大代表两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建议,应逐一将答复函寄送联名附议的所有人大代表;对由政协委员两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提案,只需将答复函寄送领衔的委员;集体提案只答复单位。
  5.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提案单位答复时,应附1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以便了解对办理情况的意见。
  6.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中填写为不满意的,各承办单位必须查明原因,认真研究,重新办理,再次答复。
  7.为便于办理工作分类统计,总结办理成果,各承办单位应在答复函件右上角括号内标明办理效果。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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