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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1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已经政府研究,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咨政建言、集中民智、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渠道。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为切实做好我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工作范围
  (一)省政府办公厅交由市政府研究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代表建议(含议案转建议)。
  (三)本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政协提案。
  (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转来的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办理工作职责
  (一)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本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本级政协提案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办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承担工作责任。
  (三)市政府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为办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各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
  三、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交办。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后提出的属于本级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及本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后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提案,由本级政府办公室会同本级人大、政协相关部门联合交办。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应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作为正式公文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及时提出办理方案,经本单位主管领导阅批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协办单位对协办件应与主办件一样对待,认真办理,应在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协办书面意见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位意见后统一答复。协办意见不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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