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做好辖区内卫生监督协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对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指导涉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指导、培训并参与对其考核评估;负责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饮用水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有关工作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设置卫生监督协管室,配备专(兼)人员2-3人负责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其中设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至少1人。
(五)各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巡查表(或记录)内容进行填写,且填写或记录的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档案,摸清底数,做到一户一档。
五、考核指标
(一)发现涉及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和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协管项目异常情况时,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单位应随时报告。
(二)协助开展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实地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95%以上,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应达100%。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六、附表
1、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登记表
2、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3、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巡查登记表
4、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巡查登记表
5、学校饮用水卫生巡查登记表
6、学校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表
7、医疗服务卫生巡访登记记录
附表1: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机构名称: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发现时间
| 信息类别
| 信息内容
| 报告时间
| 报告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