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的通知
(琼卫法规〔2011〕38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西南中沙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总队:
为认真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卫生部印发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9类33项增加到10类43项,将卫生监督协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有效落实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我省卫生厅制定了《海南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海南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和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使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推进卫生监督进社区、进乡镇,全面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对象
海南省境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本辖区开展卫生监督巡查和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局,并协助调查(见附件1、附件2)。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辖区开展卫生监督巡查和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做好相关记录,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所在地市、县(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还应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附件3)、城市二次供水单位(附件4)及学校饮用水卫生(附件5)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饮用水感官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当地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等学校卫生服务工作进行巡访(附件6),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工作开展巡访(附件7),发现违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线索及时向所在地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服务流程
图(略)
四、协管职责
卫生监督协管的主要职能是在辖区内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及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卫生监督工作,对管理相对人开展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协助违法行为调查。可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但不行使行政处罚权。业务上接受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并及时向其反馈各种卫生监督信息。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全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相关政策及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全省卫生监督协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组织对全省卫生监督协查巡查员进行培训;组织协调、督办涉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违法案件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