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2日前,有关企业开展自查并进行整改,在达到相关要求后,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提交所在县(市、区)。没有开展自查或未提交审核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2012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结合“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基础信息情况,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保、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现场审核,填写《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提出清理意见后连同全套材料报市商务局。屠宰企业发生资格情况变更的,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信息,并报省、市商务部门进行网上确认。
2012年6月,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审核表》,并提出清理意见,将全套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其于7月底前完成整改,整改后重新审核、再次申报,对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2012年7月,完成审核清理工作,迎接省联合工作组的检查验收。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泰安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承担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审核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区)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切实抓好辖区内的审核清理工作。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梳理并及时向上级反映。要建立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与今后内贸支持资金形成政策联动。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审核清理工作的牵头协调,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落实审核清理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处理各类暴力抗法行为,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工商部门要配合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要严格遵守“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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