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切实做好我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生猪屠宰行业布局,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1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核清理范围和依据
此次审核清理范围为:2009年3月12日前,由市政府审核合格并换发生猪屠宰厂(场)证书、标志牌的定点屠宰厂(场)。通过审核清理,取消整改后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进一步规范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审核清理主要依据《
食品安全法》、《
动物防疫法》、《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以及《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鲁政办发〔2010〕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取缔。严禁将不达标的定点屠宰厂(场)设定为小型屠宰场点,严禁小型屠宰场点超出所在乡镇辖区经营生猪产品。
二、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2012年5月5日前,各县(市、区)制订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旬报制度,工作情况按旬报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