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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加分政策规定的,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加分。
  第二十条 面试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方式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
  面试应设考官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由招聘单位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代表或领导、上级主管部门的代表或领导、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业务骨干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的部门,必须在招聘前明确考试成绩的计分方法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示。若笔试设有专业科目,其公共科目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不设专业科目的,其公共科目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40%。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进入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可直接进行考核和体检,合格者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一) 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荣誉称号、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以及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证的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等高层次人才。
  (二) 专业特殊且工作急需、在公开招聘中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所需人员。
  (三) 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五章 体检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进入体检、考核人员按照招聘岗位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进入体检、考核人员进行体检和考核,并对其报名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 体检应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招聘单位根据岗位实际情况和行业相关规定可适当调整体检标准。体检标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为被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而致使应聘人员出现空缺名额,招聘单位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照该招聘岗位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取消该招聘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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