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招聘单位名称、财政拨款类型及编制情况;
(二) 招聘岗位名称、类型、招聘人数及报名资格条件;
(三) 招聘时间、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市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区(市)县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经本区(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招聘方案,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采取适当方式,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15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15日。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的名称、类型及招聘人数;报名资格条件及报名方法;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及形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公告对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岗位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开考,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可放宽至1:2。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考试工作可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七条 考试方式原则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考试内容主要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与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笔试内容为公共科目或者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相结合。
公共科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试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命题。公共科目笔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试题可以自主命题,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命题。专业科目笔试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招聘人数1:2至1:6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或面试的人员。岗位招聘人数与实际专业科目笔试或面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可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