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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审核备案和检查监督;同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成立由本单位或本系统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纪守法,品行端庄;
  (三) 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四)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 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因行业或岗位对应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示,且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中技或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方案;
  (二) 发布招聘公告;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审查报名资格条件;
  (四) 考试;
  (五) 体检、考核;
  (六) 确定拟聘人员;
  (七) 公示拟聘结果;
  (八)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赴外地公开招聘等特殊情况可适当简化上述程序。

第三章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与报名

  第十一条 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负责制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并应适当留有空余。
  第十二条 招聘方案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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