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废止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人发〔2006〕11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人事(组织人事)处:
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厅、省编办《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财政拨款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经费自筹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省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和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