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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废止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成人发〔2004〕13号)


各区(市)县人事(人事与劳动)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人事(组织人事)处:
  经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离岗待退

  1、办理离岗待退手续,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并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2、“工作年限满30年”、“工作年限满20年”按实际工作年限周年计算。
  3、离岗待退人员在离岗待退期间的基本工资是指本人工资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不包括个别系统活工资的提高比例部分);非生产性补贴是指93年工改时的保留津贴、粮贴、事管字〔1996〕87号文件规定的适当补贴和成人工〔2001〕14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其中适当补贴和生活补贴若在岗人员未执行,离岗待退人员也不执行。其它如教龄津贴、护龄津贴、驾贴等各种岗位性津贴属生产性补贴,离岗待退人员不享受。实行统一规范职务补贴标准的事业单位按月人平增加900元的工资总额计划,离岗待退人员不执行。
  4、2005年12月31日以前,凡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离岗待退,经单位同意后,在符合离岗待退条件的当月办理手续,不得提前办理。
  二、关于病退
  5、办理病退的人员,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三、关于鼓励自主创新创业
  6、成都市中小学和市级部门所属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的教职工是否可以申请离岗自主创新创业,分别由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四、关于鼓励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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