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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办理未聘人员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
  (三)缴纳人事代理服务费;
  (四)办理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受事业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代管其未聘人员,对所托管的未聘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转人事关系,保管人事档案,并根据工作需要出具有关人事证明;
  (二)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并代办集体户口挂靠事宜;
  (三)协助办理养老保险及其它保险事宜;
  (四)按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出国政审、计划生育指标等事宜;
  (五)提供择业指导,通过人才市场的双向选择机制,促进未聘人员实现再就业。

第六章 托管解除

  第十四条 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除托管协议:
  (一)托管期内实现了再就业的;
  (二)托管期内本人提出辞职的;
  (三)托管期满的。
  第十五条 托管解除时,托管委托单位应向托管受理单位出具经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成都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解除通知书》(以下简称《托管解除通知书》),并会同托管对象到托管受理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交回《托管协议书》。
  第十六条 托管期满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和未聘人员三方须及时解除托管关系。
  第十七条 未聘人员托管期满时仍未重新就业的,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原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八条 托管委托单位依照《托管解除通知书》解除其与托管对象的人事关系。托管解除人员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可按有关规定向就业单位转移,或由本人委托,按本市人事代理有关规定重新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申请人事代理;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由本人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理,或转至户口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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