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未聘人员在原单位待聘期满,由原单位委托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不愿接受托管的,本人应当提出辞职。
第七条 实行托管的未聘人员在托管期内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费由原单位发放,其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托管期内的未聘人员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托管人员无违纪行为的,可列入调资范围。
第三章 托管管辖
第八条 市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托管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受理;区(市)县管理的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托管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受理。
第四章 托管委托
第九条 未聘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称“托管委托单位”)提出对单位待聘期满人员实施托管的委托申请,出具经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成都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委托书》(以下简称《托管委托书》);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以下简称“托管受理单位”)受托管单位委托实施托管。
第十条 实施托管时托管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托管委托书》一式三份;
(二)《成都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名册》一份;
(三)托管人员未被聘用证明;
(四)托管人员党(团)组织关系;
(五)托管人员人事档案(含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托管受理单位受理托管时应审查核定托管对象和托管资料,在此基础上与托管委托单位及其托管对象签订《成都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协议书》(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书》)一式三份,托管期限一年。签订《托管协议书》时,由托管委托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托管受理单位缴纳托管期间的人事代理费。
第五章 托管职责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对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的未聘人员在托管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放本单位或本行业未聘人员的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