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废止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人发〔2003〕62号)
各区(市)县人事(人事与劳动)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人事(组织人事)处:
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六日
成都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加快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托管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受事业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委托,集中代管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并提供配套服务的社会人事服务管理制度。托管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和区(市)县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未聘人员。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承办托管的具体事宜。各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协助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开展本单位、本行业未聘人员的托管工作。
第二章 托管对象
第五条 托管对象指实施人事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中的与本单位建立了人事关系,但未被单位聘用且在本单位待聘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