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困难企业申请下调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程序。困难企业持所在地的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出具的《困难(停产、歇业)企业审定结论通知书》,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和区(市)县社保局提出申请,市和区(市)县社保局审核后,报市社保局备案。
(七)社会保险费率下调的执行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费率下调期间,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
(一)补贴标准。
1、社保补贴标准按困难企业为停工、歇工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补贴给企业。
2、岗位补贴标准按困难企业停工、歇工职工人数乘以企业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补贴给企业。
(二)困难企业申请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的程序。困难企业持申报资料,按季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市、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经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后,按季将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划入困难企业的银行账户。困难企业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时需报送下列资料:
1、《困难(停产、歇业)企业审定结论通知书》;
2、《企业停工歇工职工花名册》;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三)办理程序。困难企业按失业保险参保关系,按季将申请资料报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就业服务管理局将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划入困难企业的银行账户。
困难企业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申请补贴报告(需简要说明金融危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经营亏损状况,恢复生产和稳定职工岗位的措施,申请补贴事项,开户银行、账户和账号);
2、劳动保障局出具的《困难(停产、歇业)企业审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困难企业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的原件;
4、申请补贴前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经营利润表》复印件(签章)。
(四)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个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补贴。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享受社保补贴;已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社保补贴(含参加综合保险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职工,不重复享受本条规定的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
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政策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