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1、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办理时,企业需补缴该参保人员缓缴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需补缴参保人员缓缴期间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和个人账户待遇不变;
4、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因工伤亡的参保职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市有关工伤保险政策,享受工伤待遇;
5、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参保人员按照《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六)已经按照成劳社发[2008]68号文规定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适用第(五)条款规定。
第十二条 下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综合保险缴费费率。
(一)下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2009年1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5%下调为6.5%;2009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企业,从参保之月起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5%缴费;符合困难(停产、歇业)企业界定标准的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5%下调为6%。
(二)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2009年1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从2009年2月1日起,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0.82%下调为0.57%。
(三)下调生育保险缴费费率。2009年1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从2009年2月1日起,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6%下调为0.3%。
(四)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2009年1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从2009年2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2%下调为1.5%;对符合困难(停产、歇业)企业界定标准的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下调为1%。已按照成劳社发[2008]68号文规定申请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企业,不适用此条款规定。
(五)下调综合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在我市参加了综合社会保险的企业(按费率4%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除外),从2009年1月1日起,综合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4.5%下调为13%,对2009年新开工按费率4%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从2009年2月1日起,综合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4%下调为3.5%。选择享受综合社会保险社保补贴的企业不适用本条款(即选择享受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仍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