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针对部分停工、歇工职工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不裁减人员的,具体为企业停工、歇工的职工在20人以上并且占职工总人数15%以上,停工、歇工时间在1个月以上;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即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6个月以上的。
(三)困难(停产、歇业)企业的界定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停产、歇业)企业,分别向社会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社保局提出申请,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社保局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同级劳动保障局,由劳动保障局召开联系会议对申请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出具《困难(停产、歇业)企业审定结论通知书》。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将本区域内困难(停产、歇业)企业的认定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备案,市劳动保障局将成都市困难(停产、歇业)企业认定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申请困难(停产、歇业)企业认定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需简要说明金融危机对企业造成的生产经营亏损情况,全面恢复生产计划和稳定职工岗位的措施,组织在岗培训措施等;停工、歇工职工的待遇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
3、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原件;
4、申请前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签章);
5、企业停工、歇工和在岗培训的职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
(二)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程序。困难企业持参保关系所在地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出具的《困难(停产、歇业)企业审定结论通知书》,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市和区(市)县社保局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市和区(市)县社保局审核企业缓缴申请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备案,市劳动保障局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三)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局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缓缴期间企业继续按月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局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