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申请(需简要说明在外地务工的单位、时间、地点、期限和务工情况、家庭情况、申请事项);
(2)返乡农民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企业务工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
(3)农村《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有因残疾、重病等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或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原件;受地震影响,受灾较重的家庭需提供由居住地村、社区组织或灾民集中安置点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受灾证明原件和《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4)户口和《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返乡农民工居住地劳动保障所出具的三个月以上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原件。
3、失业救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失业保险金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不重复享受失业救助金,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政府安排专项失业救助资金中列支。返乡农民工在享受失业救助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停止发放失业救助金。
(三)在本市就业,参加了失业保险符合条件失业农民工,由参保关系所在地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对本市外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参加失业保险、失去工作的返乡农民工,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局要积极协调务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农民工失业救助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第九条 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对在外务工的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的农民工,在返乡时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在参保地为其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办理转移手续;从事个体劳动或自由职业的,可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体参保形式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条 困难(停产、歇业)企业的界定与程序。
(一)建立分别由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局牵头,财政、国资委、经委、商务、国税、审计局共同组成的市和区(市)县困难企业审定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对困难(停产、歇业)企业进行审定,并对被审定的企业出具《困难企业(停产、歇业)审定结论通知书》。
(二)困难(停产、歇业)企业的界定:困难(停产、歇业)企业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恢复有望的,申请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以及培训补贴前三个月连续亏损,且企业累计利润总额为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