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训补贴申报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企业、个人的培训补贴申报程序按成劳社发[2006]115号相关规定执行。
2、培训补贴标准: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后,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标准,减去企业应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后的差额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人均200元。
3、持就业培训券的人员的培训补贴,按照《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培训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19号)文规定执行。
4、当年已按成委发[2006]43号、成劳社发[2008]68号文规定享受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在我市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初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和程序按成财社[2006]113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青年职业见习补贴。
(一)青年见习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按成劳社发[2008]48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年见习基地和见习学员补贴申领程序按成劳社发[2006]115号规定执行。
(三)青年职业见习补贴标准。
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补贴标准按见习基地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实训补贴标准,按每名见习学员每月100元的标准(含见习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予以补贴。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持《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学历证明,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城乡失业人员;
2、我市吸纳了持《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城乡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额度: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最长期限为2年;合伙经营的,根据人数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最长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