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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六)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被吸纳人员的《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学历证明、《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企业为返乡农民工出具的务工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4、企业与被吸纳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表(单位盖章);

  6、新吸纳失业人员每月缴纳社保费凭证和社保征缴部门确认失业人员新就业前个人缴纳社保费证明;

  7、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8、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企业申请社保补贴时需提供的材料为:在职职工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已离职职工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一览表》;

  9、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需增加的材料为:《再就业优惠证》或《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原件、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扣款信息或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收据、《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七)申报补贴的时间和地点。

  1、社保补贴的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季次月15日前;岗位补贴申报补贴受理时间为企业2009年新吸纳符合本条所规定的人员满一年后的次月;

  2、企业按社会保险(综合社会保险)缴纳关系到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社保局办理;

  3、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初向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社保补贴。

  (八)补贴审核和拨付。

  市和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社保局、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相关申报表,报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复核后,由就业服务管理局、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拨付给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和拨付按成劳社发[2006]115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培训补贴对象: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培训机构和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

  2、持《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四川省进城务工求职登记证明》或《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城乡劳动者。

  (二)定点培训机构和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的认定。

  具备培训条件企业认定条件为:内设独立的培训机构,并具备满足技能培训需求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和具备培训条件企业认定程序按成劳社发[2006]115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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