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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2009年内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就业转失业人员、2007年以后毕业的高校学生、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吸纳了具有本市户籍的非城镇从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综合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3)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从事灵活就业人员(指按成委发[2006]43号和成劳社发[2008]68号文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足三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灵活就业的界定和认定标准按照成劳社发[2006]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2、补贴标准:

  (1)对吸纳上述人员的企业,按企业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参加综合保险的企业按单位缴费基数的4.5%补贴(按费率4%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持《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0%补贴,其他符合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0%补贴。

  (二)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2009年内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就业转失业人员、2007年以后毕业的高校学生、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企业。

  2、补贴标准:企业新吸纳上述人员满一年后,给予1000元/人补贴。

  (三)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时限: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企业社保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的企业不享受社保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企业享受综合保险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企业因新吸纳失业登记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失业3个月内在原企业再就业的失业人员,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已按成委发[2006]43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保补贴期满三年的,不再享受社保补贴;已按成委发[2006]43号、成劳社发[2008]68号文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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