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
就业困难对象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不同类别专业(工种)职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全额补贴,其他人员补贴70%。在市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及各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培训的贫困残疾学员除实行免费培训外,还免生活费、住宿费。其他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贫困残疾学员由残联组织给予适当生活费和住宿费补贴。
附件:
1.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和职业培训补贴申报流程图(略)
2.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表(略)
3.享受免费职业培训补贴学员名册(略)
4.享受70%职业培训补贴学员名册(略)
5.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略)
6.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略)
青年职业见习实施细则
一、职业见习的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6-25周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到30周岁)大中专毕业生。
二、职业见习的申请
申请职业见习的人员持下列材料的原件到户籍所在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名:
(一)本人《身份证》和《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二)本人《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三、职业见习及学员生活补贴
符合条件的见习学员由户籍所在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安排到职业见习基地进行职业见习,见习期3-6个月。见习期间,学员和见习单位签订职业见习协议书,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期满,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学员发放《青年职业见习结业证书》。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见习期时间向学员发给生活补贴,其标准为每人每月按所在区(市)县最低工资的30%。每位学员只能享受一次生活补贴。
四、职业见习基地的条件
凡本市行政地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承担青年职业见习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为职业见习基地:
(一)在本行业技术领先、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
(二)提供的见习岗位技术含量较高,是本市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工种;
(三)制定了可行的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专门的带教老师指导见习,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
五、职业见习基地的认定
申报职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经评估初审后,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
(一)职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企事业单位简介及提供的见习岗位简介;
(四)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
六、职业见习协议书
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应签订职业见习协议书,并报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职业见习协议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见习职业(工种);
(二)见习期限;
(三)见习安排计划;
(四)见习学员应遵守的见习纪律;
(五)其它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七、职业见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期间,职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职业见习基地补贴
职业见习基地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80元,按见习期时间,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见习期3个月,每人每月50元;
(二)见习期4个月,每人每月60元;
(三)见习期5个月,每人每月70元;
(四)见习期6个月,每人每月80元。
九、职业见习补贴的申领
(一)见习学员生活补贴的申领。
1.见习学员见习结束,经考核合格者,持《青年职业见习结业证书》和《身份证》到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生活补贴;
2.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审核汇总的有关材料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并将享受补贴情况及时记录在持证人员的《青年职业见习结业证书》上。
3.补贴资金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转发给见习学员本人。
(二)见习基地补贴的申领。
1.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持见习学员结业名单和见习补贴申请书到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见习补贴;
2.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审核汇总的有关材料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
3.补贴资金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转发给见习基地。
附件:
1.职业见习补贴流程图(略)
2.职业见习申请表(略)
3.职业见习基地申报表(略)
4.职业见习生活补贴申领表(略)
5.职业见习基地补贴申领表(略)
6.青年职业见习结业证书(略)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认定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