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贴标准
符合享受职介补贴范围的职业介绍机构,每介绍成功就业(出具以下材料之一视为成功就业: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缴费凭单、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已就业证明、社区就业服务证书)1人,给予100至200元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就业援助962110”服务机构对具有我市户籍,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援助成功就业1人,给予200元职业介绍补贴;未成功就业的,每人给予20元建档费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补贴的申领和支付
(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其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市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它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凭劳动保障部门、残联和财政部门要求备齐本文第四条规定的材料,按月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填报《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联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二)“就业援助962110”服务机构援助成功后,由区(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后填写《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向区(市)县公共职介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介绍机构应将享受免费职业介绍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求职登记证明》上
四、申请职介补贴需报送的资料
(一)职业介绍机构的资质证;
(二)免费职业介绍人员名册(附磁盘);
(三)免费职业介绍人员的《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残疾人证》或《求职登记证明》;大中专毕业生的《毕业证》;
(四)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就业援助962110”上岗证明;
(六)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
(七)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五、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职业介绍机构应将免费职业介绍的对象、项目和办理程序在职业介绍场所进行公示。如查实职业介绍机构有应免费未免费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残联组织,将追回职业介绍机构骗取的补贴,暂停其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资格。
附件:
1.《职业介绍补贴流程图》 (略)
2.《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略)
3.《职业介绍建档补贴申请表》(略)
4.《职业介绍情况表》(略)
5.《职业介绍建档补贴审批表》(略)
6.《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略)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和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范围
经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责批准并颁发了办学许可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培训机构和按编制批准设立的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大中专学校。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申报条件
(一)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任务;
(二)具有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等各项就业培训所必须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并具有相应规模;
(三)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城乡劳动者弹性学习的需要;
(四)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
(五)培训合格率在95%以上,具有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学员结业后一年内就业率不低于60%。
三、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程序
在认定范围内的培训机构和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大中专学校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出具认定证明,确认其作为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同时,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申报定点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培训机构质量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二)书面申请,申请需写明机构的性质、规模、师资、制度建设及近三年的培训情况等内容;
(三)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组织登记证书;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场地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书,租赁场地应提交租赁协议;
(五)设施设备基本情况;
(六)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
四、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
(一)市和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对定点培训机构严格实行“四统一”管理机制,即统一规划布点,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考试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