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定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附件:
1.《<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略)
2.《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略)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一、《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发放对象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二)申请程序
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3、上季度或上月职工花名册及工资表(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5、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在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收据;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7、被认定企业每年终了后申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
8、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街道社区加工小企业提交企业验资报告。
(三) 认定办法
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满三年的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3、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在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据,确认企业为全体职工(包括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4、《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一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是否与劳动合同时间一致,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一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5、每年终了后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表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发放《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年度终了后认定企业还应申报职工花名册、最后一月工资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到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四)企业人员变化后的认定
1、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因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而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申请变更认定。
2、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持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向税务部门补充申请减免税。
3、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均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
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符合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其申报的材料和申报程序仍按成劳社发[2003]6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管理办法
(一)《企业认定证明》是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只限本企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转借、伪造或私自涂改。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性质时,应在15日内到发证机构交回正副本,办理注销手续。
(二)已于2005年底前核发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企业实体认定证明》的年检办法,仍按市劳动保障局等3部门《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开展经营型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1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实体认定证明》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年检不合格的,由负责年检的发证机构负责收回。
(四)《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编号办法。《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统一编号,编号由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每证一号,正、副本编号一致。具体编号办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