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废止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和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青年职业见习实施细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认定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细则》9个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6〕11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6]43号)精神,做好各项工作,我局制定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青年职业见习实施细则》、《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和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认定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细则》、《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6月7日印发的成劳社发[2005]84号文件中与本通知的不符之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后,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大集体、含混岗大集体)、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上述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四)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含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中,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
(五)失地无业农民。即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已办理失业登记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六)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即家中无一人就业、仅靠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费或抚恤金维持基本生活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七)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即退出现役已办理失业登记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人员。
(八)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2006年1月1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招收等途径实现就业的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
(一)《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到省上申领后发给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认定和发放。
(二)《再就业优惠证》按以下办法申领和发放:
1、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劳动手册》,向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由企业收回《劳动手册》。
2、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再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人员本人社会保险编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所在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下岗职工证明;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人员本人社会保险编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4)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化管理的证明材料。
(5)失地无业农民,需提供《失业证》、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证明。
(6)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需提供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