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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本级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失效]

  4、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5、擅自将分支或者协作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划卡服务;

  6、参保人员将本人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冒名住院;

  7、参保人员利用医疗保险有关医疗照顾政策,超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

  8、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举报方式

  (一)单位或个人均可采用来人、来信或电话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者要求奖励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

  (二)来人举报。来人举报直接到本市西二环路北一段4号成都劳动保障大楼四楼市社保局办公室。来人举报时应如实填写《成都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表》(表式附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来信举报。来信举报可寄本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成都劳动保障大楼市社保局办公室收,邮编610031。来信举报应当如实提供以下内容:1、举报者真实姓名、性别;2、联系电话;3、被举报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性别;4、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资料;5、举报时间。

  (四)电话举报。电话举报拨打87706800。电话举报时,举报者应当问清受理人姓名,并记录举报时间。受理者应按《成都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表》的项目要求详细询问举报者,并认真作好登记。

  四、关于举报事实的调查核实

  (一)市社保局受理举报后,应及时送有关业务部门调查核实。业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写出调查报告。

  (二)市社保局根据查实的违规事实,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违规事实认定并发出《违规举报事实认定通知书》,对在规定时间内,难于查实的违规行为,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三)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市社保局的调查核实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回答有关问题。

  (四)对于举报不实或无法查实的举报,市社保局应及时通知举报者。举报者查清事实或补充资料后可以再次举报。

  五、关于对举报者的奖励

  (一)凡举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核实的,由市社保局给予举报者奖励。奖励标准为:依据查实的违规费用的5%确定,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举报时数额较大并一次性追回违规费用50000元以上的,另增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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