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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本级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废止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本级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成劳社发[2004]169号 2004年9月4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通知》(成办发[2004]120号),现结合实际,就市本级实行举报奖励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市社保局受理举报的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行为;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和损害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利益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违规举报。

  二、关于举报内容受理范围

  (一)实行举报奖励的社会医疗保险项目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3、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

  4、医疗困难救助;

  5、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

  6、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7、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

  8、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

  9、其他属于社保医疗保险管理的项目。

  (二)受理举报奖励的违规行为范围

  1、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用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卡,直接或间接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医疗器械;

  2、在为参保人员进行医疗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或者强制向参保人员推销、搭售贵重或自费药品;

  3、多记多收医疗费用,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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