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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一、查阅中心建设责任单位
  (一)主管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查阅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单位:市档案馆。负责查阅中心建设的具体实施,提供利用和日常管理服务。
  (三)共建单位:由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其他履行《条例》规定有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市直单位及被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且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省直等驻新单位组成。
  二、查阅中心的信息管理
  共建单位负责向查阅中心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印发的文件类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提供。
  (一)提供内容
  1.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按《条例》规定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重点提供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职能;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报告、公报、年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3.废止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二)提供方式
  1.纸质文本:采取现场送交或机要、信函方式。通过机要或信函方式送交时,须注明主送单位为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提供”。
  2.电子文本:采取电子邮箱(xxdagkxx@163.com)或U盘、光盘报送。文本文件采用WORD、PDF、XLS,图像文件采用JPEG、TIFF,音频文件采用WAV、MP3格式,视频文件采用MPEG、AVI格式。
  (三)提供时限
  新生成或者变更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于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查阅中心的管理和服务
  查阅中心要规范日常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政府信息提供优质服务。
  (一)在醒目位置悬挂“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牌子,公布查阅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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