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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新政办(201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0〕1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是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是《条例》规定,也是我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重要职能。
  全市各级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为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实施单位,负责在本级本局馆办公地点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及提供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共建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指导,实施单位具体承办,共建单位做好应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等日常保障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各负其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管理
  市政府办公室在新乡市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挂“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的牌子。各县(市)、区政府在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统一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牌子。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实施单位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管理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场地建设、办公设施配置、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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